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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23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3/09/28 1280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哈工大学〔2021119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2023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23年哈尔滨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及评审资格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评审资格

1)国家奖学金申请者

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参评学生在上一年度中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艺术表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参见附件1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

在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相应条件:学习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达到评选范围内的前50%,且家庭经济困难(上一年度须在家庭经济困难库),生活俭朴。

二、评选范围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三、奖励标准及发放办法

按照国家规定,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按年一次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按年一次性发放

四、评选组织

1.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材料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及名额分配方案,并负责学院申请组织、评审等工作,统筹协调各年级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其组成如下:

组长:材料学院党委副书记

成员:材料学院各系主任、学工办主任

2.各年级评审委员会

各年级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辅导员、班主任、历届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学生代表构成。

五、评选过程

1.年级联评

928—106日,各年级自行组织学生申报并进行年级公示,确定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名单。根据申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进行排序,筛选参加年级联评名单。参加联评的学生人数按年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200%筛选。各年级开展联评会并确定年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参加联评的候选人需准备5分钟PPT,展示内容按照学习经历、生活感悟、学业帮辅、社团及志愿者等方面,展示自己一年来所得成绩。联评会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年级辅导员具体安排。

2.学生材料审核

107,各年级联评会确认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人选统一进行材料提交及材料审核。

3.结果公示

108—1010日,学院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上报学校,如有异议,请联系学院评审领导小组。

六、相关要求

(一)各年级评审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按评审要求组织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坚决杜绝弄虚作假。

(二)根据《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特殊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科生相邻两学年所获得特殊奖学金总和不超过13000元,且所获得特殊奖学金总和不超过20000元。特殊奖学金包括国家和企业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不包括人民奖学金、全校联评类、带有指定性质类和爱心接力类奖学金。

(三)根据国家对2023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零错误要求,请各年级在此次申报评审工作中务必严格按照《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填写规范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进行填写。对于出现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送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同学在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和企业助学金不能同时申请。

(五)英才班超过10人的,且具备条件的以英才班学生名义申报;不足10人的,按学分绩*1.05相应成绩折算后再进行排名若符合国家奖学金申报条件,在其目前所在专业中申报。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未尽事宜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学院联系人:张老师  15804616398

 附件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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